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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连续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会员子女患大病的特别救助办法

时间:2016年03月29日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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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院各级工会: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互助互济金使用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维护救助作用,确保互助互济金的使用面向广大互助会会员的同时,加大对连续参加互助保障活动为他人奉献爱心会员的保障范围。胜利油田办事处2016年将组织实施《对连续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会员的配偶或子女患大病的特别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
    连续参加2期(含2期)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并且未享受过互助保障金给付或慰问的会员子女(未成年)。
    二、救助范围
    符合第一条救助对象的会员子女,患以下11类大病中的任何一种就可以申请救助。
    十一类重大疾病包括: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CABG):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支架不赔。
        3、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CKP5期):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离断。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条件。
    三、救助标准
    1、符合申请条件的会员子女只能申请一次救助(互助金与救助金不能兼得),救助金为3000 元。
    2、如果夫妻双方都连续2期(含2期)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会员子女患大病只能在会员夫妻其中一方单位申请救助。
    四、申请方式和申请需要的资料
    1、会员申请表。(所在二级单位工会盖章)
    2、会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索引页复印件
    3、申请人完整的医疗档案。
    4、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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