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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方案

时间:2014年12月19日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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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新法施行的舆论氛围和守法环境,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学院响应油田号召,要求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坚决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和实施好新《安全生产法》,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促进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全体职工更广泛、更深入的了解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为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用法营造浓厚氛围。

(二)促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安全监管人员更好地掌握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为新法的正式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促进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强化安全发展理念,了解掌握新《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新法的正式实施提供坚强领导。

二、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领导小组。

  长:李天祥  张玉珍

副组长:张国春  孙学斋  李锡金  崔廷主     

刘路军  王吉坡

  员:孙树强  路秀广  房锡业  钱松北  赵学忠

            李相东      巴树成  张庆东 

吴占鳌  夏雪梅  张海丽      李英梅  

孙卫娟  李长龙  张乃勇  赵春华  叶长民

刘树忠  李蒙侠  王克华      李伟东 

高金甲  李光辉      李德俭  王兆元

罗克璞  王永利  王秀庭  张德胜  张建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相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院各部门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全面负责,要结合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业务性质和内容制定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方案,切实把各项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教育培训

1、各部门、各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将新《安全生产法》学习纳入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利用中心组集中学习、HSE相关会议、班前班后会等形式组织宣贯,让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2、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活动,按要求配足学习宣贯资料。

(二)抓好承包商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要结合承包商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现场负责人按照“持双证”制度参加油田组织的培训取证工作的契机,强化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培训,让承包商的相关人员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切实提高承包商的安全素质。

(三)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

1、学院在办公场及技能训练中心、实习工厂等厂所悬挂宣传横幅、标语、挂图,组织职工观看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视频。

2、按照国家总局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积极动员,广发组织广大员工参加“依法治安—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保护亿万职工生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知识竞赛、“安全发展、企业责任”知识竞赛、“贯彻实施新安法,严格落实各项法律责任”知识竞赛网络答题活动,各单位要结合系列竞赛活动的开展,积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和宣贯活动。

(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研究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制订完善配套制度,做好安全监管和事故追责工作。

1、规范安全监管程序。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规定了查封、扣押和强制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多数条文不再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管理制度,调整、完善相关条款,确保新《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2、制定相关安全监管措施。新《安全生产法》将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改为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此,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行政审批调整后相关工作力度不减、水平不降、秩序不乱,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化部门、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修订完善工作。

3、完善行政执法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要依法改进工作方式,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协作,落实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监管的制度,完善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新《安全生产法》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要强化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抓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负责人员,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宣贯活动深入开展,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油田在2014年底及2015年的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同时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与各项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整改存在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新《安全生产法》的条款规定,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法律条款的内容,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要对照法律修改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基础管理资料,排查列出问题清单,明确负责人员,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整改。

附件:

1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498号)

 


附件1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

 

一、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安全生产法》。

2、学好用好新《安全生产法》,推动油田安全发展。

3、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4、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

5、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6、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7、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8、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1、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2、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3、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6、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7、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18、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9、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0、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2、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3、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4、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5、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6、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27、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二、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

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

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文)

 


附件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4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831通过,自2014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根据该决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为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活动,为法律施行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为这部法律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学习宣传热潮

(一)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发表解读文章、开展专题访谈,举办知识竞赛,拍摄专题片、制作动漫等方式,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广泛宣传贯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主动联系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区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计划,针对各行业、领域的特点,通过组织知识竞赛、演讲会、专题宣讲等活动,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

(二)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等方式,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教育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四)认真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和读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对法律条文逐条进行解读;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编写新《安全生产法》读本(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对立法背景、重要制度、重点条文及有关事故案例进行阐述、解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做到人手一套释义和读本,原原本本地学习领会法律的立法本意和丰富内涵。

三、抓紧做好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规章制度。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尽快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目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配套规章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也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制定修订本地区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执法规范,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规定了查封、扣押和强制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多数条文不再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尽快研究制定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和有关强制性措施实施办法,编制新的执法文书式样,修订自由裁量标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清理本部门现有执法管理制度,强化执法计划管理,完善自由裁量规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确保新《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三)确保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和监管措施到位。新《安全生产法》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将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改为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此,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工作衔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作用,确保行政审批调整后相关工作力度不减、水平不降、秩序不乱,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和事故追责有关工作。新《安全生产法》完善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职方式的规定,将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相关办法,为依法履职、科学履职等奠定基础。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落实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的制度,完善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把认真学习宣传新法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谋划,作出具体安排,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与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法规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要制定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的工作方案,细化宣传要点,明确责任分工,健全保障措施,切实把各项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通过信息简报、调度例会、专项报告等方式,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层层推进、项项落实,切实增强宣传贯彻工作的实效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适时将对各地区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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