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局人武部2014年度“部分军队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身份认定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部分军队退役士兵”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
“烈士子女”的人员范围为,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以上符合条件的59周岁人员一并统计(统计年龄截止出生日期为1955年12月31日前)。
二、个人申报提交的材料(见附表)
三、时间规定
各单位于2014年12月18号前,将申请人的材料报治安保卫中心。“烈士子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治安保卫中心
2014年12月15日
部分退役士兵信息.doc
烈士子女信息.doc
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doc
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doc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