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修正案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并决定自5月30日起实施。为做好学院单独二孩申报工作,请各单位按照管理局规定,在以后独生子女生育二孩上报材料时同时提交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其他政策规定按照条例修正案具体条文和省卫生计生委答记者问有关要求执行。
学院计生办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