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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年04月16日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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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位:

      现把管理局计生办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按规定执行!

  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及国家、省《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结合油田实际,现对油田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明确统计管理责任
   1、职工的计划生育统计管理
  职工的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2、职工无固定工作配偶计划生育统计管理
  无固定工作配偶户籍在油田的,无论合户与否,其计生关系纳入职工所在单位管理;户籍在油田外的,要积极协调其计生管理地,落实计划生育管理相关事宜。
  3、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计划生育统计管理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由原二级单位负责计划生育统计管理。
  整体改制单位移交给社区的由接收单位负责计划生育统计管理。
  协解后户籍迁出并不在油田长期居住的,须将计划生育关系移交常住地管理,单位留存纸质档案。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无固定工作配偶参照第2条执行。
  4、离异且无固定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管理
  离异且无固定工作人员未再婚的,仍在油田长期居住的,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统计管理;户籍不在油田且不在油田长期居住的移交居住地或户籍地管理。
  离异人员再婚后,配偶有工作单位(含油田协解人员)的,移交配偶工作单位管理。
  5、待业子女计划生育统计管理
  待业子女是未婚的,由父母所在单位统计管理,双职工家庭由母亲单位统计管理;单职工家庭由在职一方统计管理;
  待业子女结婚后,配偶有工作的,将其计划生育关系移交配偶工作单位管理。双方均是待业子女的,由女方父母所在单位统计管理。
  6、辞职人员计划生育统计管理
  辞职人员是油田子女的,移交父母单位;辞职人员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移交配偶单位。
  7、开除、刑释人员计划生育统计管理
  开除、刑释人员由原单位管理;开除、刑释人员未再就业的由原劳动关系单位统计管理。再就业的由就业单位管理。
  8、双方均无固定工作的挂靠人员计划生育统计管理
  双方户口均在油田的挂靠户、空挂户人员,由女方户籍服务单位统计管理。
  其它未涉及的情况,按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本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所涉及的单位应积极落实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事宜。
  二、规范移交程序
  统计管理地发生变化的,原管理单位(移交单位)向新管理单位(接受单位)进行统计管理移交,移交时首先要完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婚育信息,打印《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开具《计划生育转移介绍信》(见附件),同时办理网上交接手续。
新管理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管理单位反馈通报回执,未及时反馈的应说明原因,无故不接收的,纳入单位考核。
  三、完善工作制度
  1、服务事项公开制。各单位要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其它计划生育证明、证件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等服务事项,在网站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
   2、首接责任制。对申请办理证件的夫妻实行首接责任制。首接单位不是管理单位的,要与管理单位协调沟通并将管理单位咨询方式、联系电话告知申请人。对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或单位协调无结果的,由首接单位将情况书面报局计生办,由局计生办指定其管理单位。
  3、一次性告知制。按照“谁管理谁办证”原则,统计管理单位要书面告知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造成投诉的,要严肃追究所涉及的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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